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FLEETSTREETLTD.法定代理人MANNYHABER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林俊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聲請人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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