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1號抗告人 陳旻君 相對人嘉義縣立溪口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簡淑玲 相對人兼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錄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