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298號抗告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韻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