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22號原告 傅于庭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被告 張亞衡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 律師複代理人 何盈蓁 律師
陳添信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 基督 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胡子輝 訴訟代理人 張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洪旻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