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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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86號聲請人 劉順淑 即 李國增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33│├──┼────────┼───────┼───┼──┤│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64│├──┼────────┼───────┼───┼──┤│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52│├──┼────────┼───────┼───┼──┤│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17│├──┼────────┼───────┼───┼──┤│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60│├──┼────────┼───────┼───┼──┤│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1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