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59號上訴人陞保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濟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35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6,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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