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55號上訴人 陳鈺潔
陳國榮 即勝立鐵工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秋明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4,701元(計算式:79.4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5,930元=14,764,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9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