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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