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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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63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鄭聰德 於民國88年2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8年2月8日起至民國138年2月8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1年10月25日分割繼承登記抵押物之所有權在案。
三、查第三人鄭聰德向聲請人借款,詎自民國88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本院88年執字第10065號債權憑證、授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5年度拍字第5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溪口鄉│坪頂││994│田││8│88.06│全部││├──┼───┼────┼────┼────┼────────┼─┼──┼──┼──────┼─────────┼──────┤│002│嘉義縣│溪口鄉│坪頂││1011│旱││3│9.93│全部││├──┼───┼────┼────┼────┼────────┼─┼──┼──┼──────┼─────────┼──────┤│003│嘉義縣│溪口鄉│坪頂││1011-1│旱│││2.64│全部││├──┼───┼────┼────┼────┼────────┼─┼──┼──┼──────┼─────────┼──────┤│004│嘉義縣│溪口鄉│坪頂││1031│田│││85.53│全部││├──┼───┼────┼────┼────┼────────┼─┼──┼──┼──────┼─────────┼──────┤│005│嘉義縣│溪口鄉│坪頂││1034│田│││55.36│全部││├──┼───┼────┼────┼────┼────────┼─┼──┼──┼──────┼─────────┼──────┤│006│嘉義縣│溪口鄉│坪頂││1035│田││6│66.71│全部││├──┼───┼────┼────┼────┼────────┼─┼──┼──┼──────┼─────────┼──────┤│007│嘉義縣│溪口鄉│坪頂││1036-2│田││1│60.5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