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審理案號:98年度訴字第43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對犯行均坦承不諱,並無隱瞞,且供出所有涉案情節,信已知所悔悟,絕無再犯之虞,另本院犯罪事實已臻明確,被告已無任何逃亡之動機,應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運輸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前因另犯竊盜案,經檢察官於98年5月13日解送至台灣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非本院本案羈押中,本院自無從為停止羈押與否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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