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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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27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278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即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台幣壹億陸仟伍佰萬元(即面額新台幣壹億元壹張號碼TLB802733,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壹張號碼TLB705204,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壹張號碼TLB541
442,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號碼TLB610268),准以同等值之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739號假處分裁定,准聲請人以現金新台幣16,500萬元或等值之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相對人於前開假處分所擔保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妨礙、干擾聲請人繼續使用向相對人承租之土地及其上之建物,聲請人因而提供同額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872號提存事件提存後,經聲請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5024號執行在案。嗣因前開提存單到期,聲請人聲請本院96年度聲字第2038號、97年度聲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獲准以同額台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聲請人已依裁定提供同面額如主文所示之存單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78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存單又將屆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以同等值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供擔保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739號、95年度存字第5872號、96年度聲字第2038號、97年度存字第826號、97年度聲字第1152號、97年度存字第2781號卷宗查明無訛,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與原提供之擔保價值復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伍幸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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