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5月22日前2、│95年5月22日前2、││)│3天之某日│3天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567│95年度毒偵字第4567││││號│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111│96年度訴緝字第111││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確│法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111│96年度訴緝字第111││決││號│號││├────┼─────────┼─────────┤││確定日期│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有期徒刑貳月,如易│││伍日,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銀元叁佰│││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