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0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勝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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