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0九號
原告乙○○南投右原告與被告被告甲○○○○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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