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六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