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乙○○
壬○○癸○○辛○○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國鈞 律師被告己○○
戊○○甲○○丁○○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五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