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0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被告乙○○
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三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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