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事檢驗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4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5選任辯護人 郭美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事檢驗師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醫易字第4號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114、150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2月1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48頁),玆竟遲至同98年2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期間之末日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