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2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原審訴請對造應返還其裝潢費用之價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本息、並給付其承攬報酬(或賠償其營業損失)50萬元本息(按即共請求100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其就前者裝潢費用之價額部分之請求、並就後者判命對造應給付其承攬報酬50萬元本息,其於本院:㈠就前者裝潢費用之價額部分遭駁回之50萬元本息提起附帶上訴,並追加(擴張)該部分請求金額至160萬元本息;㈡就後者追加(擴張)請求命對造再賠償其營業損失1,103,004元本息(按即連同原審判准之50萬元本息,就此部分共請求1,603,004元本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前後二者各為160萬元、1,103,004元,應徵裁判費各為25,260元、17,983元,合計為43,243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