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鍾尚穎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犯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執行(99年度執聲字第1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尚穎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鍾尚穎前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以94年度金上訴字第2550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自95年6月8日開始執行有期徒刑,嗣受處分人經核准假釋,假釋中並交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自99年7月2日起至99年12月8日止,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觀護人執行(99年執更護364卯字第58469號指揮書),現仍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中。受處分人於假釋期間遵守保護管束規定,表現良好,悛悔有據,且以有子女需要教養,妻子罹患憂鬱症,受處分人需儘速就業,回歸社會,分擔家計為由,聲請免予執行刑後強制工作,爰檢具事證,依刑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之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受處分人常業詐欺案件之判決書(見本院卷第68至110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見本院卷第3頁)、臺中監獄假釋證明書(見本院見第4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見本院卷第9、12、14、18、22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見本院卷第20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見本院卷第10、13、16、19、23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刑後強制工作執行必要性評分量表(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受處分人全家財產及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50至67頁)、臺灣臺中監獄服刑評量(見本院卷第27至43頁)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