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複代理人己○○
丁○○戊○○被告辛○○兼法定代理丙○○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複代理人戊○○律師」,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亦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