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054號聲請人 張松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春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應為2000元,已補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054號聲請人 張松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春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應為2000元,已補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