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施秋典
被上訴人即  劉鑾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01年8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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