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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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942號
原   告  黃凱琳
訴訟代理人  蔡燄紅
被   告  李鑐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1日向訴外人設計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設計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約定於100年4月25日前清償,被告並簽發本票1紙作為
擔保。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乃為被告清償該借款,設計
公司並將其債權讓與原告,依法由原告承受上開借款債權,
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
本票及讓與債權切結書各1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50,000元及自約定還款日之翌日即100年4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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