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345號
法定代理人  詹前源
法定代理人  吳萬居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7條所載,約定雙方
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此有上開合約定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又本件兩造均係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
但書之規定,自有合意管轄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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