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林双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嚥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46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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