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林双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嚥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46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