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雨璇李金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泰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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