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3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馬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32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5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黃心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
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心怡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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