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K附表:
┌──┬──┬────┬───────┬──────────┬──────────┐│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吸│有陸││苗│61│台│上2││台│上2│││品用│期月│3│栗│45│中│3││中│3│││危二│徒│至│地│47│高│易4││高│易4│││害級│刑│5│檢│22│分│2││分│2│││防毒│││署││院│││院││││制品││││││││││││條罪││││││││││││例│││││││││││├──┼──┼────┼─┼─────┼─┼───┼────┼─┼───┼────┤││有拾││苗│606│台│上7││台│上7│││竊│期月│5│栗│偵434│中│8│1│中│8│1│││徒││地│317│高│易1││高│易1│││盜│刑││檢│12│分│3││分│3││││││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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