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一號
原告戊○○被告丁○○
乙○○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房屋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係在行使系爭土地、房屋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判決參照)。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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