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4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五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市景觀工程商業台北銀行忠孝分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伍仟 陸佰元 │JI─一0九五三││││同業公會 謝鴻銘 ││││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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