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2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鍾汶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八月七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