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福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0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7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