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醫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上字第2號上訴人 陳麗君
薛舜文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丁華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