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1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房阿生 間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裁定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遲至101年1月2日始提起抗告,顯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