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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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88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駱志仁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智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士豪 選任辯護人 蔡譯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志仁、陳俊智二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黃士豪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駱志仁、陳俊智、黃士豪二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上訴人即被告駱志仁、陳俊智二人於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訴人即被告黃士豪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七,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訴人即被告駱志仁、陳俊智二人各應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上訴人即被告黃士豪應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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