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並應於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加給法定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錫煒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二萬三千六百四十一元│├─────────────┼─────────────┤│郵票費用│一百一十二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四百元│├─────────────┼─────────────┤│共計│二萬四千一百九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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