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除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1│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壹拾萬元│RH0三三一二八│ 俞永 │││公司 李秋雪 │社百福分社│││五│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