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凌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凌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凌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高凌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23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3日以100年度簡字第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3罪刑嗣經本院於100年3月25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已於99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徒刑,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4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21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原載101年3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9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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