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明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明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明德(一)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0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嗣經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66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732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三)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2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046號裁定上開(一)、(二)所示得減刑之罪均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再與(三)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4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82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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