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聰明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聰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聰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聰明分別: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㈢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8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4月18日,累進縮刑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
1年4月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8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