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中)國民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948號),本院簡易庭(96年度簡字第192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3月25日申請設立 宏群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宏群公司,設臺北市○○區○○路2段166號6樓之2),並自94年3月25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上開期間,明知宏群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連續虛偽開立宏群公司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共計124紙,銷售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7,659萬3,517元,提供予榮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榮能公司)等33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經各該買受人持其中如附表所示之114張銷售金額共7,335萬4,83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售稅額,而幫助榮能公司等29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366萬7,74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係宏群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登記地即臺北市○○區○○路2段166號6樓之2,是伊承租的,並親自請領公司設立後第一次統一發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因友人乙○○說有人需要公司,於94年5月間,伊就將公司文件、大小章等交給乙○○,辦理負責人變更云云。經查:
(一)被告甲○○自94年3月25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擔任宏群公司之負責人,此有宏群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在卷可稽;是被告甲○○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應堪認定。
(二)宏群公司確有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無實際銷貨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各該公司、商號,此有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1份及宏群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稽。
(三)被告雖辯稱:因友人乙○○說有人需要公司,就將公司文件、大小章等交給乙○○,辦理負責人變更;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附合其說;然宏群公司於94年3月25日才由甲○○申請設立,於同年四月間甲○○親自請領公司設立後第一次統一發票,於94年5月間,即就將公司文件、大小章等交給他人辦理負責人變更;衡之,有違社會常情;且被告又無法說明於94年5月間,就將宏群公司文件、大小章等交給乙○○,為何遲至94年8月間,始辦理負責人變更。是被告上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依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並無不利。
(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並未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查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該法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依公司法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負責人。其填製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各該公司、商號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其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其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達7,335萬4,831元,幫助逃漏稅之金額亦達366萬7,746元,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且犯後未坦承犯行,顯無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于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以宏群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公司名稱│銷售額│稅額│張數│已申報扣扺│已申報扣扺│張數│││││││銷售額│稅額││├──┼─────────┼──────┼──────┼──┼─────┼─────┼──┤│1│榮能國際有限公司│66,000│3,300│1│66,000│3,300│1││││││││││├──┼─────────┼──────┼──────┼──┼─────┼─────┼──┤│2│柏築企業有限公司│4,000,000│200,000│5│2,308,000│115,400│3││││││││││├──┼─────────┼──────┼──────┼──┼─────┼─────┼──┤│3│吾師有限公司│17,430,426│871,523│19│17,430,426│871,523│19│├──┼─────────┼──────┼──────┼──┼─────┼─────┼──┤│4│昌昕工程行│5,200,000│260,000│14│5,200,000│260,000│14│├──┼─────────┼──────┼──────┼──┼─────┼─────┼──┤│5│殷琪營造股份有限公│1,200,000│60,000│2│1,200,000│60,000│2│││司│││││││├──┼─────────┼──────┼──────┼──┼─────┼─────┼──┤│6│日擎工程有限公司│2,500,000│125,000│5│2,500,000│125,000│5│├──┼─────────┼──────┼──────┼──┼─────┼─────┼──┤│7│臺北市私立華爾階語│3,540│177│1│0│0│0│││文短期補習班微風分│││││││││班│││││││├──┼─────────┼──────┼──────┼──┼─────┼─────┼──┤│8│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800,000│40,000│2│800,000│40,000│2│││司│││││││├──┼─────────┼──────┼──────┼──┼─────┼─────┼──┤│9│亞述空間設計開發有│141,460│7,073│1│141,460│7,073│1│││限公司│││││││├──┼─────────┼──────┼──────┼──┼─────┼─────┼──┤│10│長聯發實業有限公司│4,783,000│239,150│6│4,783,000│239,150│6│├──┼─────────┼──────┼──────┼──┼─────┼─────┼──┤│11│福高企業有限公司│1,005,531│50,277│5│1,005,531│50,277│5│├──┼─────────┼──────┼──────┼──┼─────┼─────┼──┤│12│樹達實業有限公司│15,642,400│782,120│4│15,642,400│782,120│4│├──┼─────────┼──────┼──────┼──┼─────┼─────┼──┤│13│臺北市私立華爾南京│4,350│218│1│0│0│0│││語文短期補習班│││││││├──┼─────────┼──────┼──────┼──┼─────┼─────┼──┤│14│優樂國際股份有限公│1,020,000│51,000│5│1,020,000│51,000│5│││司│││││││├──┼─────────┼──────┼──────┼──┼─────┼─────┼──┤│15│高雄市○○○○街語│3,420│171│1│0│0│0│││文短期補習班│││││││├──┼─────────┼──────┼──────┼──┼─────┼─────┼──┤│16│全宏興工程有限公司│515,000│25,750│1│515,000│25,750│1│├──┼─────────┼──────┼──────┼──┼─────┼─────┼──┤│17│吉翔科技有限公司│321,500│16,075│1│321,500│16,075│1│├──┼─────────┼──────┼──────┼──┼─────┼─────┼──┤│18│昌豐鋼鐵有限公司│5,500,000│275,000│7│5,500,000│275,000│7│├──┼─────────┼──────┼──────┼──┼─────┼─────┼──┤│19│協榮實業股份有限公│42,000│2,100│1│42,000│2,100│1│││司│││││││├──┼─────────┼──────┼──────┼──┼─────┼─────┼──┤│20│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188,100│9,405│1│188,100│9,405│1│││份有限公司│││││││├──┼─────────┼──────┼──────┼──┼─────┼─────┼──┤│21│北新家電股份有限公│3,809,524│190,477│7│3,809,524│190,477│7│││司│││││││├──┼─────────┼──────┼──────┼──┼─────┼─────┼──┤│22│合敬企業有限公司│1,002,515│50,125│5│1,002,515│50,125│5│├──┼─────────┼──────┼──────┼──┼─────┼─────┼──┤│23│鉅虹裝潢有限公司│601,152│30,058│3│600,476│30,024│2│├──┼─────────┼──────┼──────┼──┼─────┼─────┼──┤│24│銓榮國際有限公司│150,000│7,500│1│150,000│7,500│1│├──┼─────────┼──────┼──────┼──┼─────┼─────┼──┤│25│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204,000│10,200│1│204,000│10,200│1│││限公司│││││││├──┼─────────┼──────┼──────┼──┼─────┼─────┼──┤│26│綵韻室內設計有限公│183,030│9,152│1│183,030│9,152│1│││司│││││││├──┼─────────┼──────┼──────┼──┼─────┼─────┼──┤│27│發現設計工程有限公│80,259│4,013│1│80,259│4,013│1│││司│││││││├──┼─────────┼──────┼──────┼──┼─────┼─────┼──┤│28│竑銓營造有限公司│483,840│24,192│1│483,840│24,192│1│├──┼─────────┼──────┼──────┼──┼─────┼─────┼──┤│29│庚森工程有限公司│850,000│42,500│2│850,000│42,500│2│├──┼─────────┼──────┼──────┼──┼─────┼─────┼──┤│30│百易工業股份有限公│67,100│3,355│1│67,100│3,355│1│││司│││││││├──┼─────────┼──────┼──────┼──┼─────┼─────┼──┤│31│琿凰實業有限公司│6,655,660│332,784│12│6,655,660│332,784│12│├──┼─────────┼──────┼──────┼──┼─────┼─────┼──┤│32│全翔營造有限公司│1,534,700│76,735│4│0│0│0│├──┼─────────┼──────┼──────┼──┼─────┼─────┼──┤│33│群弘工業股份有限公│605,010│30,251│2│605,010│30,251│2│││司│││││││├──┼─────────┼──────┼──────┼──┼─────┼─────┼──┤││合計│76,593,517│3,829,681│124│73,354,831│3,667,74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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