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 王玲珠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告 韓宏道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陳宏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