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63號原告 林進義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孫瑞聰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項所載之「肆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應更正為「肆拾貳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事實及理由欄中,「六、」段落第2行、「七、」段落第3行所載之「48萬4,862元」應更正為「42萬4,86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五、㈡2.⑷段落所列計算式,計算結果應為42萬4,862元,足認如主文所示之記載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