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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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被上訴人 吳新章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17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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