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毒抗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毒抗字第76號抗告人即被告 蔡淑君 上列抗告人因施用毒品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裁定(102年度毒聲字第5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蔡淑君因年青識淺,初入社會,一時失慮而犯法,基於情輕法重,請賜予寬典從輕處理,又抗告人在家要扶養年幼一男一女,2個小孩日常生活起居均需抗告人蔡淑君照料,如受勒戒確有困難,請准予重新檢驗尿液,或服用美沙冬替代療法,以代觀察勒戒,抗告人蔡淑君願痛改前非,請准免予觀察勒戒,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蔡淑君於民國102年6月12日10時30分許,回溯72小時內,在高雄市○鎮區○○○街○○○巷○○號住處內,分別施用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2年6月12日因毒品案件為警通知到場,經其同意採尿送驗而查獲,其有施用毒品之事實,業据抗告人蔡淑君於警訊中坦承不諱,又其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依據酵素免疫法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其中嗎啡濃度為2510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7400ng/ml,有該校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編號0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編號H-165)各1份在卷可稽,查觀察勒戒係吸毒者於強制戒治前之處置,目的是要觀察其是否成癮,應否施以治療,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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