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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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5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新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56,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