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碧泉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
相 對 人 陳世忠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109年度重簡字第587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
,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
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
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