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9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威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7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