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林郭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清忠屏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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